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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国 《基层政治工作研究》2007,(2):32-33
军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终要体现在基层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最近,我们就这个问题对部分旅团基层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感到用科学发展观要求指导和推动基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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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中午12点整,元党村人就像过节一样,男女老少牵着黑白花点的奶牛,纷纷赶到村主任任蒲诚家门前的一片树荫下挤牛奶。牛悠闲地站着,眯着眼反刍,不时打一个响鼻或甩甩尾巴,村民们成双结对,或父子,或兄妹,或夫妻,俩俩一对,各自拽着一个肥实的牛乳头,熟练地将奶“哧啦哧啦”地挤到桶里,过磅处不时传来报数声。小孩在牛群间追逐嬉闹,牛犊在尥蹶子撒欢,加上挤奶的人互相戏谑斗趣,整个元党村充溢着富康与祥和的气息,令人着迷。这时最快乐也最忙活的是村主任任蒲诚。他在张家的牛跟前站一站,李家的牛身上拍一拍。他不停地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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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说,审判监督程序又叫作再审程序。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项纠错程序,其启动前提是原裁判存在错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判断原裁判是否错误,却要依原裁判作出时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被告借款不还,但无法提供证据,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存在,为此,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生效裁判。此后,原告又找到并提供了被告借款时所立的依据,依法申请再审。对此,法院依法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判,在此案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理。在这类案件中,原审法院依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原告败诉的裁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原生效裁判又显然是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的裁判,于法理不通,但无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一味坚持原审所作出裁判的正确性,又与客观事实相悖。根据现行诉讼立法的规定,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问题,“监督”的理由不足,监督的前提不存在,原审无错,审判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诉讼立法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