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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1 毫秒
1.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以不法手段使被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抗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检察机关也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并未提出撤诉。但不久,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因原告(被申诉人)撤销其原诉讼请求,属合法处分自己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请问:抗诉…  相似文献   

3.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4.
皮修雁 《特区法坛》2002,(71):9-11,25
一、现状与困惑。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立法者为确保法院民事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得以纠正,而设置的一种不同于普通审理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的特别审理程序。它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其审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它的启动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重新受到审查,致使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相似文献   

5.
胡继泽 《江淮法治》2009,(14):34-35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一审判决,以原告汪某提交的证据仅有一张欠奈,而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借款事实为由维持了该院原一审判决,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示。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7.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相似文献   

8.
刘本荣 《特区法坛》2003,(77):20-20,25
当前有关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研究成果是明确了申诉再审必须摒弃有错必纠原则,确立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错意味着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时,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是再审程序。对这种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有一个新的、涵义还不是很明晰的概念,谓之“司法错误”,以此区别我们一般所指的裁判错误。这就是说,再审依法纠错,纠正的  相似文献   

9.
林燕嫔 《法制与社会》2010,(26):126-127
作为保障法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审判监督程序具有比一般裁决更强的稳定性、权威性,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过多地启动再审,不仅使相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形成巨大威胁,更会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使法院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社会救济途径的功能丧失殆尽。因此,严格限制再审启动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在再审启动程序前提方面的规定却依然过于模糊而宽泛。本文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穷尽一切诉讼救济手段的基础上,即,严格限制一审未上诉裁判申请再审救济的权利及新证据的认定,从而规范再审程序启动前提。  相似文献   

10.
钱志勇  皮修雁 《特区法坛》2003,(77):31-35,37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一、民事检察证据运用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对确有错误情形列举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12.
张建伟 《政法论坛》2022,(3):171-180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收集了新的证据,或者提出了新的事实,使原裁判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得到补救,就此法院依法只能以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规定的却是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法院予以受理,这一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  相似文献   

13.
新证据不仅决定着一场诉讼的胜负,也决定着一场诉讼在什么时候停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只要有足够的新证据,就能够引起再审程序,也能够推翻原审的判决、裁定。那么什么证据是新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又依据什么原则来确认?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几乎是空白。司法实务中各地的标准也不一致,比较混乱。这极大的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相似文献   

14.
洪剑涛 《法制与社会》2010,(24):36-38,40
当生效裁判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具体制度构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程序规范支撑,导致第三人实际上难以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在再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缺失相应的诉讼地位,不仅导致第三人无法参与再审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使再审诉讼陷入因原审当事人缺席而无法开庭审理、无法查明事实、无法作出裁判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直接提起再审的诉权。当然,为防范第三人(或与当事人合谋)滥用再审诉权,也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第三人再审之诉制度进行适度规制。  相似文献   

15.
刑事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事难案,其虽因“确有错误”而被提起再审,但再审后仍可能维持原判;另一类是刑事冤案,即再审前已确信原生效裁判确定的“罪犯”事实上是无辜之人,再审只是为了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上回归原审程序的再审程序进行审判,产生了诸多问题.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立在审理法院、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审理方式、审理内容、裁判依据等方面既不同于一审程序也不同于二审程序的特别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6.
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17.
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程序,而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要在保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纠正确有重大错误的裁判之间保持平衡。民诉法修正案就再审制度尤其是再审事由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突出了程序正当的理念,使再审程序更加符合审判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9.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应当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原审审理时提出,并且依据该证据足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审理中无法提供,而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收集到的证据。并且当事人需对客观原因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要对自己主观不存在过错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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