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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利的客体(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使得权利人对其只能施以虚拟占有,而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是这种虚拟占有的有效表现形式。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拟制占有而非现实的占有,容易出现著作权人将其权利多次转让给几个受让人所产生的善意取得问题。笔者尝试着从著作权的公示方式角度出发,并结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著作权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权利变动的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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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方法专利概述传统观点认为,专利权往往只授予有关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传统的商业方法是明显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的。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发明创造的增长点已经从传统的工业和服务业向高科技产业转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高科技公司广泛地使用了一些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的方法,即“商业方法”。所谓商业方法,是指有相关网络系统支持的软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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