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而现代回避制度渊源于自然正义的原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西方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的格言。我国从唐朝开始,对回避在法律上就有”  相似文献   

2.
回避制度是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保证诉讼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确保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待遇,使法律制度与法律适用的过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回避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  相似文献   

3.
外国刑事回避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概述回避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源于古罗马“自然正义”原则,即为了实现正义,“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现代意义上的回避,远非仅限于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很多非诉讼领域(如仲裁、调解等)中,也广泛适用回避制度。在学  相似文献   

4.
张昕 《天津检察》2007,(6):35-36
一、诉讼理念移植缺乏变通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依“自然公正”原则创设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时候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5.
邓辉辉 《法学杂志》2004,25(6):61-62
公正和效率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目标,诉讼回避制度则是确保诉讼公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对象、条件、程度的规定,以及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有法律 规定的某种情况时,不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 是诉讼程序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 法院组织法》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实践证明,严格而有效地执行法官回避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 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 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对法官回避制度问题的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 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相似文献   

7.
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严重影响着我国诉讼立法价值追求的实现。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从现代诉讼立法的价值追求出发,对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级别制度、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鉴定决定权和委托权的行使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等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系统化的立法构想;也对我国司法鉴定的立法方式和立法规格提出了基本的主张。  相似文献   

9.
法官公正中立是诉讼必须恪守的核心原则,回避制度便是一项确保案件审理者居中裁判的诉讼制度,是从程序和形式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设置了回避制度,但是在具备申请回避权的人员范围上规定却不尽相同,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却未在其中,  相似文献   

10.
陈宏 《青海检察》1999,(2):18-18
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申请回避权是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开庭时能够将申请回避权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这是因为刑诉法第154条有明确要求,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都没有将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和办案的必经程度。笔者认为,这显著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回避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源于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通俗解释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相似文献   

12.
目前在我国诉讼法中,立法者基于诸多考虑,未将审判委员会纳入诉讼回避主体范围,但其作为审判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回避的义务。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司法不公问题也表明审判委员会的回避制度是必要的。审判委员会回避的法律途径应该是诉讼管辖的变更。审判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包括回避事由、回避程序、回避保障和法律救济等方面。  相似文献   

13.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理等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此项制度主要体现在诉讼过程中,笔者拟从诉讼的角度对如何完善该制度加以论证。这项制度从形式上而言,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公正审理的监督权和审判人员的自我约束;其实质是一种要求司法保护权。在我国各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回避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勿庸置疑的是,我国诉讼法律对…  相似文献   

14.
引言回避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历经千年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作为一项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回避在诉讼主体因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排除了其参与诉讼的可能性,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有效地保障了程序公正,从而也成为实现实体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这正是回避受到重视并构成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  相似文献   

15.
现代诉讼中,无论是法官的作用,还是代理律师的作用都是诉讼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缺少或弱化任一方面都会导致诉讼制度的不健全。一个国家要想建立现代诉讼制度必须充分注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和引进外国诉讼制度也必须注重律师职能在诉讼制度整体中的有机协调作用以及与其他职能的一致和相匹配。一、律师辅助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机制民事诉讼以保护私权为目的,解决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是集中体现国家干预私权的领域,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合部。为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回避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保障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回避规则,现行的有关回避的规定也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中,其后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虽有所涉及,但由于制订年代的不同,加上各自调整范围的差异,使得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也多有出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图对此作出统一规定,但由于司法解释仅限于审判人员,故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英国将民事案件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大类,对这两类诉讼分别实行不同的管辖原则。同时,以“有效控制原则”作为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即只要管辖国对该案件有实际支配力,就有权对该案行使管辖权,而不管诉因是否与英国有一定的联系。  相似文献   

18.
刘方 《中国司法》2012,(7):109-112
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努力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是在极其贫瘠的土壤中发展起来的。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基石之一的刑事辩护,中国传统的法制对此始终采取排斥和轻视的态度,在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诉讼方式变革方面形成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自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对诉讼方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图从根本上摈弃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引进西方的控辩式诉讼,彻底改变由法官“大包大揽”的法庭审判体制,构建“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格局。  相似文献   

19.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现代刑事诉讼对诉讼正义追求的结果。而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主要实践者及支撑者,辩护律师的诉讼角色究竟是被告人的类似于民事代理性质的“代言人”,还是独立于被告人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似乎不容争议。传统观点从辩护律师忠诚于法律及社会主义的角度论证,高度强调辩护律师的社会责任及法律独立地位,并赋予其与法官、检察官一致的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  相似文献   

20.
继上海试点实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后,我省的司法机关也提出了“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这一制度在探索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刑事和解制度毕竟是对现行刑法的一种突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的问题,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应当慎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