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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在赔偿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新的规定,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仍有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依据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实行特别许可准入制度,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下,把医学会专家库的一部分临床医学专家与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专业的法医学专家进行资源整合,共同建立一支中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专家队伍,共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任务,可能更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的发展,人们的就医观念不断发生改变,人民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医学的未知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不断上升和医疗纠纷频频出现,甚至因纠纷所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这已严重干扰了我国目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其结果给医患双方均带来不利.由于我国受几千年旧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涉及死亡的尸体检验还很忌讳,因此,我国的尸体检验工作一直无法得到正常开展.加之,医患双方对尸体检验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意义认识尚不足,常出现患者不愿尸检,医生也不喜欢尸捡的现象,给死因鉴定带来不利,建议加快我国尸检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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