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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型城市在依赖便捷资源获得经济发展与财富积累的同时,无不面临经济社会的不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灾难问题,资源枯竭时矿产资源型城市似乎难以摆脱资源瓶颈而容易陷入衰落。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传统经济转型和生态治理的思路已不能适用矿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的环境资源税费制度也没能发挥遏制环境与资源衰退的作用。生态补偿提供了矿产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模式,有助于避免矿竭城衰的发生,实现矿产资源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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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环境诉权的实现--对完善《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有权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 ,也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的环境诉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公众环境诉权缺乏程序性保障而难以实现。纵观国外在保障公众环境诉权方面 ,是不断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过程。修订我国环境法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建立环境公众诉讼制度 ,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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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式军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1):35-37
生物多样性及其组分使地球上的生命得以持续,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但是近百年来,全世界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急剧退化、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值得庆幸的是,目前世界各国都已注意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从法律和实践上都采取了诸多措施来管理、保护本国乃至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本笔谈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主要考察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以期得出对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4.
软法是在开放协商机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以其开放性、民主性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与硬法不同,软法不以国家强制力为核心要素,主要依靠自我约束和一致行为等内在制约发挥作用,在充分理性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多赢。在国家治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软法下的多元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理想的路径选择。软法作为新生的理论,对原有的法学理论有一定冲击,但其顺应了当前中国改革的大势,为法治国家建设、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有关该法令的任何争议,只适用于瑞典语版本]政府规定如下:第1条本法令规定之收费旨在用于瑞典化学物质检查处对《环境法典》第十四章中规定的化学产品、生物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瑞典化学物质检查处工作所需其他收费规定见《环境法典监督检查收 相似文献
6.
随着刑事诉讼法效率价值的凸显,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给制度在英美国家得到了普遍确立和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配给制度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平衡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在我国,虽然有关立法和司法制度体现了配给制度的本质和内涵,但是,相比之下,我国的配给制度尚不完备,其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急需规范和完善。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在贸易与环境的日益复杂关系中,近来引人注目的是由于不遵守SPS协议而引起的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日趋激烈的争端。SPS协议对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乃至可持续发展都有形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我国当务之急是要从立法上规制、补充、完善与SPS协议一致的程序性规定,引入国际标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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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被诉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其诉讼功能或目的是为保护环境公益,救济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侵权诉讼则是为救济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进而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是对私益的救济。作为应对环境侵权等大规模侵权的群体诉讼制度的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具有公益影响的表象,但其制度设计的主要功能在于诉讼经济与效率,是有组织地对单个诉讼的组合,究其性质仍属于"私益诉讼"。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纠纷,各地法院纷纷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探索环境审判新机制.然而,环保法庭自设立以来,一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境地,其中受案范围过窄且缺乏统一性规范是导致这一症结的重要原因,受案范围问题关系到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生命力,因此应当加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并合理拓宽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在界定我国环保法庭受案范围时可以考虑包含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环境损害引起的私权诉讼案件、环境刑事诉讼案件、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10.
张式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3,18(6):59-63
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涉及环境权益之争的环境纠纷中效果不佳,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管理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的资源优势,但在现有法律体制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与其执法解释的矛盾,使环境行政机关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本文认为,参考国外立法例,修改《环境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拥有环境纠纷行政裁决权,确保纠纷及时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