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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女,sl岁,系邯郸市复兴区某信用社主任。1996年8月,某公司服务站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40万元,经张某批准贷给该服务站35万元。办理贷款后,该站送给张某摩托罗拉“168”型移动电话一部,本机价值7600元。入网费3000元、预交电话费300元。1997年6月案发。本案在讨论中,对张某收受移动电话的价值数额应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贿移动电话的数额应认定为该移动电话的本机费7600元。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3年6月18日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示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作出批复:计算被盗手持式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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