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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庭前审查已由实体性审查向程序性审查过渡,起诉书成为启动审判程序的钥匙。因而,如何科学地制作起诉书,就成为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对此,谈谈我们的几点意见。一、被告人关押处所与情况的书写实践中,有的在起诉书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写明在何处羁押,如果未在押的(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则写明…  相似文献   
2.
刑诉法实施以后,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认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有日趋增多之势。因而,如何防止和制服被告人当庭翻供,就成了公诉人应予认真关注的问题。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必有隐情,为正确处理案件,查明事实真相,公诉人必须高度重视被告人当庭翻供,并积极地寻求解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方法,以达到顺利完成出庭公诉的目的。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除了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状态、清醒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较强的业务能力以外,还应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个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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