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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吕某对外骗称其是干建筑基础工程的包工头,华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华明房地产公司)欠其工程款,该公司拟用商品期房低价卖给其用于抵债。同时吕某在路边花钱私刻了华明房地产公司的公章,还指使他人帮其书写了虚假的期房买卖协议书(卖方为华明房地产公司,买方为空白)并打印多份。犯罪嫌疑人吕某先在其中一份期房协议书上假冒华明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钱某的签名与其本人签订了期房买卖协议,以向他人证实其谎言成立。吕某由此骗取了被害人汪某、马某等人的信任,后二被害人向吕某提出要购买低价抵债期房。吕某同意向二被害人以低价转让其拥有的抵债期房,并以收取购房定金的名义,  相似文献   
2.
李鸿书  李宏昊 《天津检察》2009,(3):50-51,49
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和类别 所谓“一对一”证据,有的学者认为,“一对一”证据,就是指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法律有此明确的规定,但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仍然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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