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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爱葵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3):105-110
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应受到合理的尊重。我国商标法规定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撤销,这种规定显然是行政权对商标权的强行干预。本文基于对撤销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规定的理性分析,认为已经使用过的注册商标因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有失偏颇,文章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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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法视野下的商标评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加强对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免不了引起行政争议,合理实现行政救济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关键。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在平息商标行政纠纷中发挥了独特的功能。本文结合行政法理论对商标评审机构的法律地位、商标评审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评审过程中的特殊规则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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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是创作试卷的主体,自然人为作者,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将作者与版权所有者进行了区分,使得试卷的版权所有者多元化,确认试卷的版权归属也因此比较复杂。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结合各国法律在版权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对试卷的版权归属进行了全面探讨,并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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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名是高校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校名侵权现象十分突出,现有的法律无法对校名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合理保护校名,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构建起高校校名保护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高校的维权意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校名,这样才能走出高校校名保护的法律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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