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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与证明责任分配牵连重大。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下,当事人对于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承担着证据提供义务,否则会产生诉讼不利益的可能。但是,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因证明责任负担方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他人伪造、变造、毁弃、藏匿证据等妨碍行为所致,如依旧由证明责任负担方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则有违公平正义。而引入证明妨碍规则,明确适用条件,则可抑制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的恣意,清晰自由裁量的限度,进而衡平当事人利益,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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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自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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