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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云宝 《法学评论》2020,(1):174-184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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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属论在工具理性的背景下沦为了纳粹政权铲除异己并逃避刑事的工具,二战后随着目的理性对工具理性的清除,客观归属论具有限缩因果关系进而缩小犯罪圈的机能重新得到了关注和认可,该理论也起死回生并向现代转型,且影响遍及德国域内外。我国刑事法治化进程所渐趋彰显的人权价值取向与客观归属论的兴衰轨迹所经历的价值转型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这是审视该理论并选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立场时应予重视的部分。从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的角度来看,自然的因果经过是评价对象,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属论则属于对象评价,它们在获取刑法上有意义的因果关系中呈现出清晰的层层限缩关系。客观归属论只是因果关系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并非终极的学说。同时,该学说包含着一定的缺陷,但借助限缩因果关系它能够缓解犯罪圈的膨胀压力,改变我国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被动局面,并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深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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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上,随着综合性人格概念渐成,行为与人格的关系逐步走向折衷,这对与刑法学派之争关系密切的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抗,产生了重要影响。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在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上走向了对立的两极,与得到思辩、实证等方法支撑的结论不符,因此,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定位,只能是一种或然的联系。这种联系要求在定罪中提倡二层性标准,其中犯罪行为是首要标准。在存在犯罪人格的场合,要充分发挥它的选择性定罪机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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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三少年杀师案"在媒体上十分轰动,但刑法学人的冷静沉着值得肯定,其后的处理也有条不紊,且有章可循,这种反差的背后所隐藏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值得思考。在未成年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之间强化刑法之前的部门法防线,变长期以来任意性普法为强制性普法,才有可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否则在舆论哗然的背后不做实质性改变,等待的将是类似案例出现时舆论的再次哗然,而不变的却是未成年加害人的不幸命运,这是行进中的中国法治不应付出的代价。  相似文献   
7.
互易毒品与贩卖毒品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将互易毒品行为一律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在方法论上存在错误,由此而划定的互易毒品的内涵,也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根据互易毒品的形式与实质,结合现行刑法关于涉毒犯罪的规定,确立"相对说"将成立买卖关系的高纯度与低纯度毒品、硬性毒品与软性毒品以及相同纯度但数量不等毒品间的互易,作为贩卖毒品罪处理,其他情况的互易毒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才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8.
梁云宝 《法学》2012,(1):49-57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系阶层式犯罪理论下经过两次修补而逐渐构建起来的理论,但在责任主义确立后,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始终难以有效解决该理论危及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难题。据此,否定该理论的学说应运而生,但否定后以往的学说在给出的处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之不法行为模式中,同样陷入了有损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窘困。在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下废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后,唯有求诸不作为犯理论,才能实现犯罪论体系的周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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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较为混乱,前科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僵化问题。在我国,轻罪时代正在来临,犯罪治理明显不同于以往,此前主张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具有可行性,这一来临急速催生了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群体,实践中的现有解决方案无法有效降低该群体的数量,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的他们对自我犯罪人身份的认同度极低,僵硬的前科持续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实质性地阻碍了其复归社会,“惩罚过剩”问题突出,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该群体有走向社会对立面进而引发社会治理隐患的巨大风险。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治标之策,增设轻罪时代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迄今为止不同的构建方案基本定型化了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实体内容,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完成立法,也应分步骤地循序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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