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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彦 《法学研究》2013,(5):142-161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3.
段晓彦 《北方法学》2013,(3):146-153
"检察文化"是一个全新领域,中国古代并没有孕育出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先秦儒家也没有将"检察"二字书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但是,通过对先秦儒家典籍中"检察"之"察"字的考析发现,其并非仅是字面意义的简单呈现,其内在已经形成了一种体系化的理论轨迹。"察"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或行为,更是一种文化。其所包含的原则、方法、精神等构成了现代检察文化建设的"资源生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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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的“实质民法”,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代民法史研究的既有成果主要从局部和静态层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且长期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并未充分认识;二是对其由来、名称、内容和性质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均认识混乱.对该论题的研究应力求宏观定位与微观考察、立法史和裁判史相结合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全面专门研究,以期达到探寻真相并重新定位、展现发展路径和客观评估价值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目标,从而对近代民法史研究进行廓清、丰富和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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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音guan)丘俭谋反"案是<晋书·刑法志>中的著名案例之一,其承栽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法律制度上它构成了妇女连坐制度变化的重要契机,从秦、汉、到魏,女性作为母亲、妻子及其同产中的女性这三种身份,其范围基本没有变化.而另外一种身份-犯罪者的女儿在出嫁前和出嫁后受株连的情况,在曹魏不同的时期,规定有所不同,从而也与前朝区别开来.除此之外,其中所贯彻的"八议"制度,蓄育的"五服"制度、体现的"恤刑"趋向对我们深入认识魏晋时期的法制度变化和法律儒家化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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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陪审员等不是中文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和定型差不多纵贯整个十九世纪,历经中译名混乱的知识性介绍时期——中国知识精英向外寻求真理的中译名模仿时期——推进政制改革的中译名定型时期——《会审章程》和立宪修律中译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名等四个过程。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试图加以移植,可能借鉴了日本的某种经验,但陪审、陪审员作为一组中文译名并非经日本转手才进入中国,它们在中国的翻译和定型应主要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和本土有识之士的推动。  相似文献   
8.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的"实质民法",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代民法史研究的既有成果主要从局部和静态层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且长期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并未充分认识;二是对其由来、名称、内容和性质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均认识混乱。对该论题的研究应力求宏观定位与微观考察、立法史和裁判史相结合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全面专门研究,以期达到探寻真相并重新定位、展现发展路径和客观评估价值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目标,从而对近代民法史研究进行廓清、丰富和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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