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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众参与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事项的确定,关系到知情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及其相互之间的平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合理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综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众参与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缺失。为贯彻参与民主理论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其具体的制度框架应当包括: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听证会制度;设置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咨询机构。  相似文献   
2.
社会管理体制以及深层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是未来改革开放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和主要趋势。相应地,中国宪法的未来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将表现为对这一发展趋势的回应和指引。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应当也可以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社会建设在遵循宪法指引的同时,也对现行宪法和传统宪法理论提出了新的诉求。面对这些诉求,现行宪法需要完善,传统宪法理论需要更新。关注和回应这些诉求是中国宪法及其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之一。中国宪法学需要在社会变革中不断提升自身体系的开放性和理论的现实适应性,从而与国家发展和社会变革建立更加紧密、有效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3.
论宪法的正当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简而言之,正当性就是经过神学、宗教、道德、哲学论证等取得的价值合理性与经过社会认可、经验证实而获得的现实有效性的统一。对于宪法的正当性的认识需要在以下几个维度上来予以把握:宪法应当体现社会共同体的终极人文关怀;宪法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宪法应当体现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的统一;宪法应当体现价值普适性和文化传承性的统一。回顾中国宪法六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确立并坚持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宪法的精神实质和整全体系;有利于中国宪法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中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及其宪法秩序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4.
抛开欧盟政体形式的具体构成不论,欧盟的发展目标必然是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以满足欧洲人民在传统的民族国家框架下所难以实现的利益。从实质上看,欧盟立宪就是构建起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所必须的根本价值与规则体系。欧盟立宪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的确认、集体认同的塑造、价值体系的构建和制度框架的确立。《里斯本条约》的批准生效并不意味着欧盟立宪过程的终结,它只是对原来精英推动式的《欧盟宪法条约》的一个更加务实的改革方案,在本质上,它仍然是实质意义上的欧盟宪法的动态生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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