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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女),于一九七六年十四岁时经人介绍与邻队社员胡××订婚。三年后,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因不够婚龄,被大队罚款七十元。同年李怀孕,因无生育计划而引产。一九八一年三月,李从胡家出走;同年与江苏省江都县丁沟公社社员朱××结婚。被告人李××是否构成重婚罪?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的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李××与胡××结婚三年后,又与他人结婚,显然已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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