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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一个重要的创新点是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它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的调整,为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不仅需要债权人做出妥协和让步,也需要出资人的支持与配合。《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致使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与障碍。就此笔者略陈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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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做为破产企业的股东,公司是否重整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因此,股东可能较其他利害关系人更希望公司进行重整。为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其参与重整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出资人积极参与的原则,如出资人在法定条件下的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以及对重整程序的监督权。然而.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出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方面有待完善。本文拟从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入手,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人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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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然而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异议债权确定后应如何处理.管理人如发现重整计划存在错误应怎样救济.管理人如何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的过于原则.致使实务中面临许多问题与困惑无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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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对象为企业且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作详尽规定。本文试图在分析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性质的基础上,对破产程序中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财物的处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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