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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缘于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目的公益性、受案范围类型化、诉讼结果扩张性等特点。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诉讼前置程序的设定强化了保护公益及防止公益诉权滥用的目的;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处理规则方面,对和解、调解、撤诉等方面的限制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而裁判效力的扩张又超越了传统既判力制度的规定,为确保维护公益提供了特别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成为限制案件在审限内正常结案的重大"瓶颈"。其中的门难进、人难找、字难签、事难证等问题极为典型。现行民事法律未做原告送达、被告接受送达和相应后果的义务性设计,而原告又有公告送达的兜底性救济,法院的送达工作囿于规范之内难以伸展。而第三方单位——社区、物业公司、派出所、受送达人工作处所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变相助长了不诚信当事人躲避司法送达和审判的不正当心理。建议以送达为发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评价、使用、监管体系。在传统送达方式外,以新技术平台为支撑的电子送达正在成为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重要突破。  相似文献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是指产生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民族或自然社区中的民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发祥地民众。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原生境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持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原生境人较非原生境人而言,无任何特殊权利;二是认为原生境人系知识产权人,以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使原生境人的应有地位难以体现。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性与无形性兼具的特征,所以法律确定原生境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应是能够覆盖有形、无形两种资源,进而决定了原生境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来源于其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价值客体性等特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图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决定了图书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其保护范围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收集整理和宣传展示是图书馆重要的保护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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