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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理学研究存在着"语言转向"的趋势,即系统运用语言哲学的智识框架来进行法学研究,随之带来了法律知识的"语言化"。源于维特根斯坦的双重哲学观,法律场域中存在着知识的"图像论"与"反本质主义观"的对立,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转向。这种知识观的对立与转向,深刻影响了法律知识结构与属性的研究。建设法治体系,实现法治文明,需要在中国语境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知识观的反思。  相似文献   
2.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辩驳思维的价值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上。可辩驳思维的理论价值,微观上有助于法律方法的系统优化,宏观上有助于法治思维的贯通。在审判实践领域,运用可辩驳思维有助于法官充分应对疑难案件,从而作出更加合法的、合理的判决。  相似文献   
3.
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当前"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形态。"把法律作为修辞"强调的是相对于其他话语类型,法律话语对主流思维方式的约束意义与建构价值。"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建构,前提上强调从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在具体内容上需要法律话语系统的优化建构、法律话语权的内外塑造。"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进路,实质是通过运用法律方法将法律话语细致化;"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制度进路,是通过系统化的制度机制将法律话语实践化。  相似文献   
4.
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解释提出了四项基本要求:一是有法律解释的内容;二是解释合乎法律本意;三是对案件中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所创新;四是法律解释方法应合理运用。法律解释规则的融贯运用,是满足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基本的、合理的路径。法律解释规则的融贯运用,宏观上是各种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排序与整合,微观上是各种法律解释规则的具体细化运用。在杨延虎等贪污案中,首先运用了文义解释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充分运用了扩张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以及目的解释规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能在根本上保证"中国梦"的凝聚力。处在转型期的中国,通过公信力的视角省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法治公信力的主旨是通过系统化的渠道最终实现法律主体博弈的均衡,在理念上涵盖着思维与方式两个层次。法治公信力的建构通过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法律权威的塑造;二是信号传递机制的完善;三是信任机制的改进。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趋势下,改革共识达成的法治进路,应通过公信力的视角予以反思。  相似文献   
6.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根本上是以法律的可辩驳性为基本前提的。可辩驳思维对"法治可能性"的证成,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在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不可能性,相反在合理把握的基础上,可辩驳思维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法治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法治中国能在根本上保证实现“中国梦”的凝聚力.通过公信力的视角,省察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法治公信力的系统结构涵盖法律权威、信号传递与信任机制三个相互作用的方面.法治方式可分立法方式、执法方式和司法方式,法治方式的优化有助于法治公信力的提升.法治公信力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相似文献   
8.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可辩驳思维与可辩驳性具有重要的宏观法治价值:一是推动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二是提升了法律方法的内在品格,从而导向法治的方法论时代;三是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整体塑造法治系统。  相似文献   
9.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能在根本上保证“中国梦”的凝聚力。处在转型期的中国,通过公信力的视角考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法治公信力的主旨是通过系统化的渠道最终实现法律主体博弈的均衡,在理念上涵盖着思维与方式两个层次。法治公信力的建构通过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法律权威的塑造、二是信号传递机制的完善、三是信任机制的改进。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趋势下,改革共识达成的法治进路,应通过公信力的视角予以反思。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场域中,民意具有多重效应,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对司法场域中的民意问题,首先需要类型化分析,这具有一定的渊源。司法场域中民意类型化的核心脉络,主旨在于多维具体化的视角。确定民意类型化的构造路径应在司法案件的层次与领域两方面展开。整体上,类型化分析具有重要的塑造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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