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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2月28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给人们警察行使职权新增了盘问、检查权。该法第9条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其带至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王乙,系某县物资供应站副经理(需方),于1985年6月28日,与某市金属材料公司乔某(供方),签订了一份165吨钢板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王甲(需方,某县物资供应站经理)亲自填写汇款单,于同年7月22日将18万元钢板货款汇出,7月25日某市银行收到汇款。该银行的经办人樊某,在编制电寄补充报告单时,由于疏忽大意,误将需方的18万元的货款写成180万元,转入供方金属材料公司帐户。王甲和王乙得知此事后,认为有机可乘,决  相似文献   
3.
案情:被告人肖××,系某市平江公社何山金矿供销员.被告人王××,系某市平江公社何山金矿党支部书记.何山金矿的原矿含金量,根据取样分析,最高平均品位是48.1克/吨.被告人肖××为了本单位获得巨额利润,从该矿化验员杨××处,取得含金量为760.96克/吨的高品位金精矿粉400多克.在经该矿党支部书记王××的同意之后,于1981年4月、7月和1982年4月,分别与杨××、裘××送金矿块至常卅冶炼厂,该厂根据送去的精矿品位支付价款.何山金矿每次送金精矿到厂,都要取样分析,肖××乘该矿做样间无人之际,先后叫杨××、裘××放风,自己潜入做样间,将事先携带的高品位精矿粉,掺入正在烘箱中烘的待析矿样内,使三次送矿品位分别提高到91.75克/吨,160.25克/吨,从中非法获利152381.17元.  相似文献   
4.
绍兴市法律顾问处和绍兴市总工会为搞好社会治安、解纷息讼、预防犯罪与减少犯罪,从抓法制教育着手,举办了基层工会骨干的法制学习班,为厂矿企事业培训司法助理员与调解员.这次学习班时间短,学习内容多,由于授课的同志能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因而还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学习,学员们懂得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的?什么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犯了什么罪应受什么样的刑罚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A ,男 ,1949年5月5日出生 ,汉族 ,中专文化 ,浙江省某市人 ,原系M银行某办事处主任 ,1998年9月7日逮捕。犯罪嫌疑人B ,男 ,1962年10月4日出生 ,汉族 ,大专文化 ,浙江省某市人 ,原系M银行某办事处副主任 ,1998年9月1日逮捕。犯罪嫌疑人C ,男 ,1961年4月6日出生 ,大专文化 ,浙江省某市人 ,原系M银行某办事处信贷科科长 ,1998年9月1日逮捕。1995年12月12日 ,A、C在明知某市工贸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D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没有偿还前期贷款的情况下 ,以“以贷…  相似文献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金融违法犯罪屡屡发生 ,给社会公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并引发了许多群体性治安事件 ,严重地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 ,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有序运行。为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遏制其发展蔓延势头 ,本文拟就此类犯罪的现状、特点、趋势和得逞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提出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首开了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行为当被告的先例。 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刚刚起步,对于公安机关当被告,好些干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如认为当被告不光彩,甚至怕当被告。但通过学习和抓好各项准备工作,广大干警一致认为,实施司法监督,对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维护和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治安行政诉讼案件时,对合法的公安行政行为将予以确认,并最终依法排除对  相似文献   
8.
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是强制力较轻的一种,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执行难度大,牵制警力多,监控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这一强制措施。为用足用好这一强制措施,笔者在监视居住的住处,指定居所的对象区别与范围限制;指定据所的效益问题;设置统一居所的地域和容量;统一居所的生活设施及监控管理;设置统一居所的经费来源等问题论述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传统观点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但笔者认为,犯罪构成是三个要件,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马克思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一九三三年,李乐、王萍夫妇俩拾得一男性弃婴,收作养子,取名李路得,将其扶养成人,成家立业。一九七八年,李乐生病,找来邻居作证,立下遗嘱,其死后一切遗产全由妻王萍继承。一九七五年底,李乐病重,担心自己死后年迈的妻子生活无着,遂再立遗嘱,去世后,家庭所有的四间房屋和其他全部财产归养子路得继承,但路得每月应给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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