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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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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在原则上将技术成果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两类。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在有些国家又被称为“自由发明”成果或“业余发明”成果。它是指发明创造者在本单位内部工作之外,利用自已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2.
<正> 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相似文献   

3.
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根据各案的具体区分情况加以概括,认为应有以下客观标准: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涉及是否“执行  相似文献   

4.
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所讲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广义的,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中所称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其权利归属问题,即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只是处理好这个问题,科学地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才能真正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准确地判定发明创造的权属在产权保护过程中、专利管理中以及司法判案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对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和非职务发明、技术成果都有明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正确认定技术合同的法律效力,常常要对技术成果的归属进行确定。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区分进行探讨,对正确处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很大意义。一、职务技术成果的法律概念及其特点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  相似文献   

7.
在传统的专利法理论中,按照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所依赖的条件,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程非职务发明创造二种,也即所谓“二分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发明创造似乎即不能划入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也不能划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于是,有些学者提出了发明创造的“三分法”。即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发明创造,并将第三类型的发明创造称为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本文拟对灰色区域的发明创造的性质、定义和归属做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正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这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很难找到一条明显的分界线,但可以划出一条尽可能窄的分界带来。明显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属于带的一侧。从来没有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研究或生产单位工作过的个人,主要依靠个人力量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带的另一侧。对于非此也非彼的情况,可以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和解决若干种情况的办法。其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之前,对发明创造基本是采取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方式。我国专利法,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归个人所有。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而非职务发明则归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界限,以确定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是通过给职务发明下定义来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相似文献   

10.
划分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标准,尽管《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其界定仍然是很不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职务发明与非  相似文献   

11.
“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属之争(见本刊1992年第四期),从1988年12月北京地铁地基公司向北京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调处请求.到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该发明创造经历了非职务——职务——共有——非职务,几经周折.在科技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些人提出题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将“钻孔压浆成桩法”这样一个有重大价值的发明专利判定为陶义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呢?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以事  相似文献   

12.
本刊1992年第4期刊载了《“钻孔压浆成桩法”为什么被认定为非职务发明专利?》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本期刊载的《“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一文便阐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自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线问题就一直是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尽管如此,去年对《专利法》的修订对此却未涉及,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该问题的难度,说明还有待进一步对之予以深入探讨。“钻孔压浆成桩法”一案已经有了终局判决,本刊本期所载文章亦无否定该判决之意,目的仅在于为读者提供一个争鸣的场所,使我们的认识在不同观点的争鸣中更接近于真理。  相似文献   

13.
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正式授予专利权后,该发明创造的实际权利人(单位或者个人)与该专利权人之间就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专利法第6条、第8条和技术合同法第3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三款、第55条第三款涉及的以下几种情况:①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②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③个人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却由完成发明创造以  相似文献   

14.
<正> 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激发科技人员技术开发的创造力,是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发展,支持经济长足的基本对策之一。而改善发明创造的法律环境则是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活力的基本措施。发明创造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有关发明创造的立法、司法及普法,守法,尤其是关于"职务与非职务"的法律制度。狭义的发  相似文献   

15.
联营体解体后,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归发明人享有还是归联营投资方享有;或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再享有?对此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职务发明的单位注销后,此职务发明实际上演变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人就可能成为专利权人。对此类专利,专利局应当批准专利权转让发明人的变更,使其成为真正有效的专利,不然也应作出终止处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一直低于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所占比例,1985年为54%,1986年为65.4%,1987年为66.1%,1988年为65.8%,1989年为68.2%。以上数字可以说明二个问题:一是专利法鼓励、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所以各种发明创造尤其是实用新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二是我国的企业专利工作尚未很好开展,潜力很大。我国的工矿企业有四十六万,应该是申请专利的“大户”,平均每五个企业每  相似文献   

17.
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中的一大难点,是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略陈己见.(一)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认定根据发明人所承担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决定发明的性质,这是确定职务发明的基本标准.所谓“本职工作”,是指与个人从事的工作性  相似文献   

18.
职务发明也被称为雇员发明,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必须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将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无疑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美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成功有效的专利制度,其中的雇员发明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9.
专利权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专利权共享所有权。它应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形成。一般来说,可能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情况有以下几种: 1.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这条规定意味着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除非有相反的协定,应由完成单位共有。那么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完成的发明是否也可以形成专利权共有呢?专利法没有有关条文,但是后来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填补了这个空白,《技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外约定外,  相似文献   

20.
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的新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职务发明成果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这是相对的进步,但我们应更进一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确立在本职工作中或单位交付的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归于”发明人和单位共有,而仅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直接“归于”发明人个人所有,单位享有优先有偿实施权的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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