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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着重大政治使命和历史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和谐司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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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工程中,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承担着两大历史性的任务,其一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二是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建设和谐法院。其中,建设和谐法院既是调动法院内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战略机遇,实现法院自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政治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基础。下面,笔者就建设和谐法院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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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则(一)坚持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合法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促进农村房屋的正常流转,为合法的城市拆迁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化进程,又要认识到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多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便是农民立命安身的根本。同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还不具备放开农村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条件。放开宅基地流转不仅与现行立法相悖,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未按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杜绝擅自流转农村宅基地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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