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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武大法律学科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青年学人 ,我们应该鼓励他们 ,鞭策他们 ,应先把他们提上来再说。只要给他们机会 ,他们很快就会有成果出来。———韩德培一我于 1945年底从美国回国。 1946年应邀来到珞珈山。回想起来 ,已有 50几个春秋了。早在回国以前 ,武大就给我寄去了聘书 ,当时的校长是国际法泰斗周鲠生先生。除了武大 ,还有浙江大学也邀请我去担任法学院院长。因有约在先 ,我选择了武大。当时的武大法律系 ,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望。来武大第二年我就担任了系主任。新中国成立以后 ,几乎所有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都被取消了 ,全国仅有 3所大学保留了法律系。武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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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的通过,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建国以来,连这部宪法在内,我们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在四部宪法中,这部新宪法是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它是一部划时代的光辉文献.通过学习,我觉得新宪法有三大特点.第一,它是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和全民的讨论,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与修改,最后才通过、公布和实施的,因此,它是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第二,它是在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在正确地总结建国三十多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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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韩德培,黄进草拟编者按:深圳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它与香港、澳门的民商事交往极为频繁。如何解决深圳和港澳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韩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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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现在在这里开始举行了。这对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我国法学研究的水平,都是有重要意义的。我在这里谨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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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需要的“法治”韩德培编者按:今年二月六日是韩德培教授八十五岁华诞。为了庆祝他老人家健康长寿,他的亲友和弟子们想为他出版两本书:一本是他的《文选》,另一本是亲友和弟子们为了祝贺他而撰写的论文集。前一本书已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发排付印。其中有一篇文章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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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韩德培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是教育界和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是应该慎重行事的。因此,必须广泛地、公开地征求国内各方面的学者专家的意见,才可作出最后的决定;而绝不能只凭少数几个人的意见便匆匆作出决定,更不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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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决议》中,把教育和科学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重点来强调提出,我是完全赞成的。因为教育和科学,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不但精神文明建设上不去,经济建设也将没有后劲,要被拖后腿。这一点,在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赵紫阳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出来了。不过,我总感到现在仍有不少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在内,一提到科学,好象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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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从指导思想上说,对法律教育应有正确的认识,要有一种长远的战略观点。建国以后,有一段时间,对法律教育很不重视,很多大学的法律系都取消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教育被严重摧残。正因为这样,现在,我们的法律专业人材,特别缺乏;我们的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最薄弱的一门学科。这种教训,我们必须永远记取。我们现在对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都比较重视了,党和政府巳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法律教育,加紧培训干部,整顿和充实各级司法机构,这是很好的。但我们在思想上必须端正认识,一定要认识清楚:我们的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是我们从事社会主义建设整个系统工程中必不可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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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目标,这就要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它必然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诸多领域。其中,建立与完善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乃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就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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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我国提出了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不但表现于社会经济方面,也表现于法律制度方面。在我国领域内,将同时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法域,并由此而产生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者考虑到必须遵守:1.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的原则;3.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目前唯一可采用的途径是通过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采取的方式可以分几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暂时参照适用或“准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第三步在各地区之间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通过各自采用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来求得实体法的统一,从而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当然,这不是在短时期内所能做到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