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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念,并结合个人信息的性质,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同意要件应为积极同意;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相对较疏远,同意要件应为消极同意。基于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建议司法裁判者区分适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同意要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传统债权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恪守债的相对性会导致债的相对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因而出现了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其理论根源是权利的不可侵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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