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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原则,独立鉴定自身有其深刻的内涵;独立鉴定是保证鉴定意见科学性、客观性的前提,对整个诉讼活动有着特殊的司法价值;现实中各种力量的干预,使得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呈现出偏位的风险。探求对独立性偏位进行管控的策略,以期对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有所助益,对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改革和司法鉴定实践活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
鲁跃晗 《法制与社会》2011,(26):137-139
科学技术的发展能为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纠纷提供新的解决手段。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两种本质属性。司法鉴定既具有法定的证据功能,又在证明作用中扮演着第三方力量的角色;在诉讼视域中,司法鉴定则具有补充人们认识能力的不足和保障人们诉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从属性上分析。司法鉴定应当是政府着力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具有公益属性,作为司法鉴定依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以公益性建设为主导的价值方向。为侦查服务的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公益性,但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使其公益性出现偏位.从而引起人们对其公益性的质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引下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过程中,应该避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走向市场化的竞争域,从而保障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中立性。从现行鉴定体制出发,以建设国立司法鉴定机构为向导,使司法鉴定机构走向公益性的良性发展道路.是所要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的开端.以此为契机,应认真思考公益性建设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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