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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构造处于实质上的不对等状态,因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无从举证。减轻该方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法,既有改变证明责任分配框架内的举措,亦不乏自由心证范围内的办法。一系列努力和尝试都反映了当事人程序权保障理念下证明责任制度的没落,证明权概念的上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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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辉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2)
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两罚制”(以下简称“两罚制”)是指企业法人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亦应对其过失行为负责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两罚制”之“罚”不是惩罚,因为民事责任较少有惩罚性,一般只是补偿性。对“两罚制”规定得较为明确的是《瑞士民法典》。该法典第二章中规定:“第五十五条 活动 (一)…… (二)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及其它行为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失职,行为人另负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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