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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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