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综合类   1篇
  2017年   1篇
  2014年   3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1.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诚信原则。但是,修改过程将"诚信"与"处分"条款同置于一个条文中,且将"诚信"作为"处分"的前置条款。这一做法明显混淆了两个基本原则的价值追求,曲解了处分原则应有的含义。按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理念,诚信原则基于其限权性与补充性应放置于整个基本原则体系靠后的位置,而处分原则基于其赋权性与主体性,应放置于该体系偏前的位置。而就其内容来看,"诚信"条款应明确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处分"条款也应当改变仅抽象宣示处分自由的现状。  相似文献   
2.
王次宝 《河北法学》2014,(11):37-43
德、日等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的“处分”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一脉相连,主要围绕诉讼标的展开且具有约束法院的效力。与之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却将处分原则中的“处分”简单理解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自由”,将“处分”混同于一般权利的“处置”,结果直接诱发了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泛化与非约束性。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还原处分原则中“处分”的本意,将其与实体法上的“处分”联系起来,界定为“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特定诉讼权利以实现在诉讼中主张、变更或抛弃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  相似文献   
3.
王次宝 《现代法学》2011,33(5):161-173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专属管辖一般包括职能专属管辖、事物专属管辖与地域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而我国的专属管辖则从属于地域管辖之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解读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属管辖概念过于狭窄,一些重要事项被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而现有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考虑接受广义的专属管辖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以求充分发挥专属管辖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王次宝 《北方法学》2014,(2):107-116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认为处分原则的依据是私法自治原则。而我国大陆诉讼法学界对于处分原则理论依据的阐释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则经历了一个微妙的变化过程,逐渐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以及"国家干预私法"的理论演变为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并趋向回归到私法自治原则。但实际上从法学的多维视角观察,处分原则的依据绝不仅限于私法自治原则。法理法学上的权利主体理论、自然法观念与自由主义思想,宪法学上的宪政原理、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理论,民事实体法上的公私法划分与契约自由理论以及民事程序法自身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以及程序主体性理论等均为确立处分原则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规范化是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化的重要一环。我国涉诉信访规范化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具体内容杂、实际操作乱、处理效果差,问题集中表现在启动与受理环节欠缺规制,处理环节呈现非程序化,终结环节主体过度多元,衔接环节对接不够顺畅。实现涉诉信访规范化的出路在于涉诉信访的启动与受理环节应严格界分"诉"与"访",限定启动主体与时间,完善受理部门与平台;处理环节实现导访入诉,加强协调,合理追责;终结环节明确终结案件范围,完善终结制度,细化惩戒规则;衔接环节完善再审救济渠道,改革相关司法制度与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6.
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是民事地域管辖制度中的一对基本概念。我国现行立法偏离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二分制架构设计的初衷,结果导致管辖规定出现体系性缺陷并引发了一般管辖的"一般"与"例外"的冲突、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冲突等逻辑性问题。只有转变我国的管辖立法理念,使一般管辖中不再包含例外情形,把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定位为竞合适用关系,并适时建立保护性管辖,才能真正理顺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处分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特质的基本原则之一。俄罗斯在制定新民事诉讼法典时非常关注对于旧法中处分原则相关条款的修订。新法典在诉讼的启动、审判范围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终了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处分原则的“再原则化”与“去干预化”。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也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倍受学界的质疑与批判。在今年我国启动民诉法“大修”的背景下。反观俄罗斯处分原则相关条款的修订思路与做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基于多种诱惑,"协动主义"论成为最近国内诉讼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模式讨论的新宠.协动主义诉讼模式论实际上是一种企图利用职权主义模式改良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混合型诉讼模式论,不过是以"新瓶"装"老酒"的形式出现,并加上了"洋商标"."协动主义"由于缺乏个性内容和可操作性,不具备成为独立诉讼模式的条件,只能沦为当事人主义模式的附庸,或者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乌托邦",而不能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