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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凤莲 《政法论丛》2006,11(5):31-36
刑法与刑法学,刑法学与公法学、统一公法学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从数学中的集合概念来看,狭义的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即狭义刑法学被统一公法学所包含,狭义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子集。但若以广义刑法学立论,则广义刑法学与统一公法学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重合的部分即是狭义刑法学,此乃统一公法学与广义刑法学两个集合的交集。  相似文献   
2.
褚丽  彭凤莲 《求索》2013,(12):88-90
作为社会规范,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会以自己的方式对人们某一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从理论上讲,一定社会的法律与道德应当是一致的.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然而,现代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矛盾现象屡见不鲜。法律与道德时常发生冲突的现象。一直困扰着相关学界和社会有识之士。深入分析发生这种冲突的深层原因并提出消解冲突的基本理路.具有多方面的学科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论罪刑法定原则实施的制约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随着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过而法典化。自此,我国刑法可以说真正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①它的价值、意义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充分肯定。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并不等于其现实化,其高层次的法意不是仅靠法典化就能够实现的。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喻为一个系统工程,分为立法、司法和行刑三道工序。罪刑法定原则指导和制约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反过来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也制约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彼此间是相互制约的,本文所阐述的是…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将法人犯罪法定化,把法人犯罪列为公约管辖的范围。公约规定了法人犯罪的范围、法律责任、法人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法人责任的裁量等内容。这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国际法根据。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与公约中"法人犯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名称不同,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不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同,法人责任是否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以公约为视角,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在保持"单位犯罪"的名称、单位责任的双罚制原则、洗钱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单位主体等不必修改的前提下,要将单位扩充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完善单位责任与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彭凤莲 《学习论坛》2009,25(8):73-7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传承与超越,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该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在立法上,立法宽筒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取向和指导思想.在司法上,要慎刑恤罚,以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民权关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全面、深入贯彻,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和主要载体,探讨人民政协的职能建设,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监督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凤莲 《法学家》2004,(6):58-64
监督过失理论源于20世纪中叶的日本.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与一般过失在过失心理、行为的内容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监督过失通常发生于企业组织内,事业单位、团体内也可适用.我国可以批判地吸收监督过失理论追究监督人(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督促监督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预防、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法律援助的调控范围,是指一个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各国经过长时期的摸索基本形成了与自己国情相符合的援助范围。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每位公民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特别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受到审查时,都有权请求律师帮助。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钱请律师,政府要负责为其提供律师,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涵盖从死刑案件到轻罪案件,从少年犯罪案件到上诉案件。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规定…  相似文献   
9.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额犯应以收获毒品原植物作为既遂标准;在收获前的整个生长过程中,只要是基于种植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收获的,都是犯罪未遂;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0.
为制约人性弱点、规范公权力运行,我国古代较为周全地为官吏规定了性腐败的刑法对策,综观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官吏为定罪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有宿娼罪、监守内奸罪、求奸罪、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娶乐人为妻妾罪、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罪、向案件当事人求婚或"性受贿罪"等;二是以官吏为量刑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是指官员犯和奸罪与强奸罪要加重处罚。而当下惩治性腐败的主要依据是党纪政纪与司法解释,性腐败的刑法对策处于缺失状态。从现实情况看,党纪政纪难以应对严峻的性腐败形势,司法解释的补位作用也很有限,又鉴于我国有刑法威权文化的传统,因此,刑法介入惩治性腐败十分必要。建议:"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设立国家工作人员嫖娼卖淫罪、国家工作人员通奸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行为、重婚行为的从重处罚,监守内奸、利用权势奸淫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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