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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48-50
公共利益在市场中无法自动实现 ,政府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可发动土地征用权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权的依据和界限。土地征用必须保证征用的土地与公共利益目标相当。土地征用权的滥用表现在征用的土地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不相当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给付过低 ,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应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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