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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3,(1):58-63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检自主创立的一项外部监督措施,对于预防、纠正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具体程序是其发挥职权的直接场域,也是影响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但现有的监督程序存在不足,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分别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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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5):96-101
需要制衡的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①大陆法系之下,一度遵从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否定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受目的刑、教育刑理论兴起、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立法趋势以及经济分析法学三种法哲学思潮的影响,在权衡利弊基础上,大陆法系诸国赋予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裁量权。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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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08-111
从理论视角分析,承认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具有"法理合理性",但囿于条件制约,我国测谎结论的正确性不能保证且会导致一系列问题,鉴于此种制度语境,测谎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唯待相关制度完善,司法环境改善之后,才能考虑赋予测谎结论以证据资格,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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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4):79-83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创制,统一认识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对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不仅兼顾了目的与手段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不同于逮捕措施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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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1):41-45
人民陪审员制的存废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对此应当从价值的角度进行分析,因为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追求。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元价值"、内生价值(即其政治功能、司法功能),同时还发展出一些使用价值。鉴于这三类价值分别为执政党、立法者及人民群众、基层法院及陪审员所重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不能废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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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三类特殊案件中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但内容比较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从案件范围和“有碍侦查”的认定两个方面严格把握;在通知家属上,既要明确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也要明确通知家属的具体内容;在指定居住上,既不能与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相混淆,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在折抵刑期上,既要考虑折抵刑期的公平性和折抵刑期比率的合理性,也要增加双倍折抵刑期的救济手段.此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指定居所内的侦查讯问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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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5(2):60-64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范围存在"司法人员化"、"社会精英化"(或曰"官员化")、"平民化"三种模式。人民监督员的"司法人员化"并不可取,而试点阶段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采行的"社会精英化"("官员化")模式则面临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责难。在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解决人民监督员法律知识来源问题的基础上,"平民化"路线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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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4):54-57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建构起了中国式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其中的许多规定堪称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重大突破,被官方寄予厚望。但考虑到规则自身的不完善、配套制度建构的困难以及来自观念、体制等宏观层面的障碍,规则适用的前景不容乐观,很可能出现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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