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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存的问题,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此类情形时无章可循;同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明确排除了行政诉讼中对调解的适用,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调解结案成为非法。为适应审判实践工作的需要,建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处理原则以及建立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均属必要。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没有根据不同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机关担负的不同职责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尽责即合法、未尽责即违法”的判断模式既不能适应审判实践活动的需要,亦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政府职能转变不相协调,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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