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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定形式是证据法的基础和核心,就刑事诉讼而言,我国立法规定的七种法定形式不仅具体规定杂乱、无序,部分证据形式还相互交叉、包容,个别证据法定形式的外延甚至还有遗漏,从根本上说,这都是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合理所致。同时,体系的封闭性使得现有证据法定形式规定在面临新型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处境十分尴尬。如此多的问题和漏洞只能靠大改来解决。赋予证据法定形式体系以足够的开放性,重拾合理的划分标准,补充和完善各证据法定形式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并按一定顺序严谨、规范的排列,从而实现对刑事证据法定形式的科学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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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论法对证据法定形式的罗列中,有一种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证据,这便是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始终发挥着广泛而有效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古今中外的立法者都已认识到了。比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在审理盗窃案件时,要“认证失证”;1975年12月在我国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的秦代竹简中,也有详细描述现场足迹以及将私铸钱币、血衣交官检验的记载;英美法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并列为证据形式;大陆法系在自己的证据立法中更是明确地确立了物证的重要地位;《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83条也明确规定了物证的概念和其主要表现形式;而我国事诉讼法则把物证列为六种证据形式之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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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13-16
证据法定形式,就是人们常说的证据种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标准区分的表现证据内容的各种形式。它是证据内容的法定载体,是各种证据规则的规制对象,同时,它既是证据查证属实的工具,又是审查核实证据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草案的制作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证据法定形式的功能,导致草案第47条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定,不仅没有解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法定形式上存在的问题,而且使本已杂乱的种类列举更加无序。正确把握不同证据法定形式的区分依据,合理列举证据法定形式,对于完善我国证据立法,促进诉讼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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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令人困惑的难题之一.随着传媒深度介入刑事司法,"民愤"得到激化和渲染,媒体审判的弊端也日益凸显.现代法治国家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尊重司法理性,尊重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对司法权的行使,不能以冲动代替思考,以义愤代替理性.法官应当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愤"进行准确的理性分析和鉴别,坚持法律思维,服从法律规则,做到既密切关注"民愤",又不为"民愤"所染,不为媒体所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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