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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期湘  廖剑聪 《求索》2011,(1):170-171,101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
刘期湘  张斌 《法学杂志》2012,33(2):63-66
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放置危险状态的上位监督者以及管理者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危惧感说是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负监督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根据危惧感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于保证人的地位,监督管理者不适用信赖原则。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时,一定要将其在立场上与消费者相对立的同生产、销售等市场运作过程相联系的特殊性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3.
4.
本文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建议明确其主体为公司、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刑法典第 16 3条第 3款、第 184条第 2款进行了价值分析 ,认为该条款不符合刑法简洁性原则 ;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罪的客观要件 ;并认为本罪仅规定“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数额标准符合模糊性理论和我国的国情 ;最后就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实质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希慧  刘期湘 《现代法学》2007,29(1):107-113
注意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上述学说均存在不妥之处,应采取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6.
刘期湘 《求索》2007,(1):94-96
刑法中的违反注意义务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通过对刑法中的违反注意义务标准的比较研究,本文提出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7.
刘期湘  方国强 《求索》2013,(7):180-183
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防止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没有防止的心理态度。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应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监督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在违反监督义务理论上应采信结果无价值说。  相似文献   
8.
量刑情节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解决该领域的法哲学问题。量刑情节制度也必须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领域中的统一是量刑情节制度优化的理论前提,“活的法”观念是该制度的实证基础;从其适用基础上分析,量刑情节制度的优化能弥补法的实效性与法的效力性之间的裂缝;该制度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思想,当然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9.
关于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五种观点:注意能力中介说、注意能力前提说、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并列说、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分离说、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独立说。本文认为,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应统一于违反注意义务之中,持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对立统一说观点。  相似文献   
10.
刘期湘 《法商研究》2023,(5):173-186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的刑事责任,乃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可类型化为故意串通型、严重失职型与被干扰误导型。此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第三方评估市场秩序等法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的评价存在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行为性质认定有待商榷、罪名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立法层面亦难以革除“直接或间接调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规范体系与规制力度不足”之流弊,进而导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治理的能效不佳。为有效应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刑法评价问题,未来我国应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行政规制改正义务、刑事法律合规义务、保证人结果组织义务等法定义务规范体系。并以此为依托,进一步厘清关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不同涉罪行为类型的刑事归责路径,以及与非环境类犯罪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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