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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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