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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治理共同体”将“社会治理”与“共同体”叠加使用,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概括和延伸。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了营造安全、稳定、和谐、共享的社会环境,治理主体通过平等协商、权责界定和协同合作等方式,在基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情感联合体、利益联合体和命运联合体。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一种更加趋于融合型的社会建设思路,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四个方面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践,有助于凝聚人心,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2.
在民法之外,重新构建一个仅适用于刑法中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判断标准,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扩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不论是“利益的法益化”还是“管理的占有化”,都是以保护法益之名行扩张犯罪圈之实。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不仅会有损整体法秩序,还会弱化乃至消解法益甄别法与不法的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律体系下都是无可避免的,民法典编纂为解决“刑民倒挂”问题以及增加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刑民之间的衔接度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此,应重新梳理刑民之间围绕财产、占有、管理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将民法所确定的财产法益内容作为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基本依据,并允许刑法根据财产犯罪的特点对法益保护范围作出适当调整。这样做的目的不是通过民法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础上达成应有的刑民共识。  相似文献   
3.
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界线,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纪法分离"到"纪法衔接"的变迁历程。法治反腐不能仅依靠国法,因为法的空缺性决定其腐败预防的不及时性及腐败治理的不全面性;而法的开放结构,又为国法接纳党纪,共同服务于法治反腐实践奠定了法理根基。在坚持法治反腐理念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国特色反腐实践过程中积累的党纪资源优势,促进"纪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的重要目标。在法治反腐意义上,党纪与国法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因此,不论是强调"党纪高于国法"还是认为"国法高于党纪",都是伪命题。正确发挥党纪与国法在法治反腐中的功能,就必须要以两者为基本素材,构建体系化的法治反腐规则。  相似文献   
4.
夏伟 《中国人大》2011,(10):46-47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高毅进看待玉雕站在了一个比旁人更高的高度上。他的眼界不仅仅局限在玉器工艺方面,更关注着中国民间传统工艺的保护与发展。在中国工艺美术界,“和田玉、扬州工”无人不晓。高毅进就是“扬州工”的杰出代表之一,他是扬州最年轻的中国美术大师,其作品以玉器器皿见长,传承了扬派玉雕“精巧,灵秀,儒雅,圆润,浑厚”的艺术...  相似文献   
5.
魏莉  夏伟 《江淮法治》2011,(17):29-29
“谢谢你们呐.买了俺这么多瓜,俺们今个能回去啦”,老瓜农乐得合不拢嘴。憨厚的笑容写在他满是皱纹的脸上。  相似文献   
6.
夏伟 《比较法研究》2019,(3):172-183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相似文献   
7.
为探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适用现状问题与改进进路,以支付结算行为为典型样态,通过对两万三千余份帮信罪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本罪在实践中存在被帮助者行为认定普遍缺位、主观明知概念不当扩大、量刑空档、缓刑率低、支付结算金额普遍远超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等适用困境。在此基础上主张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纠偏与限缩解释,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底线,使本罪真正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8.
一忌指手划脚。基层干部思想上要切实摆正“主仆”位置,与群众接触不要做出高人一等的样子,要认真负责,但不要自以为是,更不要在群众面前耀武扬威摆架子,指手划脚瞎指挥。虚心当好群众的学生,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掌握好同群众打交道的方法和艺术,是提高工作...  相似文献   
9.
为了培养锻炼干部,充实基层干部队伍力量,各地都从党政机关选派了一部分干部到基层任(挂)职,这些人中大多数是表现好的,但也有一些表现出比较严重的“水土不服”症状。1、不适应。上级机关与基层情况不同,特点各异,有的下派干部到岗后不能及时调整心  相似文献   
10.
各级党委、政府曾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建立和严格执行礼品和金登记和上交制度,也就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真正执行这些规定和制度,就必须切实解决好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是制度执行难。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各级各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执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礼品的受理登记处理上交工作。而不少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尚未将此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一抓。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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