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孙振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38-40
多年来,我国警察法学研究进路虽时有调整但学科发展亦日趋繁荣。在公安学(警察学)已确定为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前提下,警察法学归属于法学和公安学(警察学)的二级交叉学科独立生存和发展,既体现了学科的历史传承性,又为自身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拓展了发展空间。按照这样的学科定位,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界定为警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就学科体系而言,警察法学应当包括警察法学基础理论、警察组织法等七部分内容。 相似文献
2.
缓刑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振雷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62-65
基于刑法本身规定的缺陷,缓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衔接适用上存在断层,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按照现行规定,缓刑效力不及于附加刑,但缓刑又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有效途径,所以,应当将罚金刑纳入缓刑适用范围。另外,要解决缓刑执行难的问题,就应当适当借鉴国外的某些立法例,建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构和缓刑考察人制度。 相似文献
3.
4.
孙振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5)
一、重视侦查阶段控诉权的强化、忽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是长期形成的执法现状众所周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控诉职权由于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几乎不存在受到侵犯的现象。相反地,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被忽视甚至被侵害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而且许多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在行使控诉职权的过程中直接造成的。事实上在国家控诉权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间长期以来就形成了一种矛盾性和不对等性。这种矛盾性和不对等性又反过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公正高效执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立法不尽完善。建国后颁行的大量刑事法规,对于… 相似文献
5.
孙振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35-39
警察权从来就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警察相邻权的视角探讨行政相邻权具有代表意义。警察相邻权是传统警察权动态演进的必然结果;警察相邻权是非警察权属性下的行政相关权力;从警察实务角度看,警察相邻权的行使需要从警察执法理念到警察执法手段的革新。 相似文献
6.
孙振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2):30-32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刑罚社会化制度虽然已经普遍建立,但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其很多缺陷也日益凸现。本文以我国刑罚社会化的类型划分为基础,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个方面对刑罚社会化制度的若干缺陷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孙振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9(2):116-122
生态安全观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警察实定法上,从多年来的警察立法实践中可以找到生态安全治理的清晰脉络。在警察法视阈中,参与生态安全治理是警察自身应有之义,是警察积极行政和协助诸般行政功能的重要体现。生态环境警察事权是央地共管事权,应以设立专门警察机关和省或市级以下垂直领导体制为基本思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警察制度。 相似文献
8.
孙振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09-111
准公务员、准警察和国家统招大学生这三重身份叠加的特殊性带来的是"体改生"培养模式的特殊性。在实践教学环节,"体改生"面临着在主体身份和基本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瓶颈问题。以河南警察学院ABAB教学模式为代表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在下一步改革中,应当从法律保障、政策保障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9.
我国实定法上目前尚未有关于主罚与附加罚的明确法律称谓,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附加罚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在实定法上构建行政附加罚体系具有必性和可行性。我国的行政附加罚体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附加罚的立法积累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统领,以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为补充进行构建。我国的行政附加罚在内容上应当包括没收、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违章记分和对外国人限期出境等。 相似文献
10.
孙振雷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6(3):24-27
在宪政视野关注下,公安机关在考虑严格执法,保障法律秩序的同时,更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公民权利的保障放在根本位置上考虑。严格执法的终极目的就是保障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以上理念作为标准考察,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中表现出很多的不适应,许多问题亟待澄清。从实体上讲,提高执法质量的关键是增强基层实战民警的证据合法性意识,而不是证据意识。从程序上讲,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程序规范化意识,而不是程序意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首要的是加强事前监督,而不是事后救济。当前公安法制工作的着重点应当是大力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和建立主动接受监督机制,而不是制定大量的操作性执法规范和被动地接受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