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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凯惠 《法学评论》2021,39(6):141-147
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创制合规律性与合意志性结合、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特质在于它的国家性,它是国家性的社会规范,是法律构成的主要、中介、直接的要素.社会认知是法律规范发生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法律规范的发生,包括宏观的种系发生和微观的个体发生,都必然受社会认知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规范的发生过程普遍、始终存在一个社会认知机制,这一认知机制是反映性认知、价值性认知、规范性认知和选择性认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法律规范发生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国际环境、社会认知的共同影响,其中社会认知发挥着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连接贯通功能,进而形成了法律规范发生的整体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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