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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10-114
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的一种传统类型,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其却未加以规定。在《继承法》修改之际,应立足于我国的继承实践和民众的继承习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并从共同遗嘱的主体与客体、种类与方式、变更与撤销等方面进行科学建构,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尊重我国民间的继承传统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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