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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肖 《河北法学》2015,33(4):70-77
现阶段家庭精神暴力的法律认定范围不宜过大,应将其限定于家庭成员间以直接、积极方式进行的精神伤害行为.例外情况下,家庭精神暴力可通过间接、消极方式来实施,但此时需要其他条件辅助认定.从实体法角度,法律介入家庭精神暴力的切入点主要有刑事案件中的酌情减轻处罚和民事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从程序法角度,主要有举证规则和赔偿规则上对家庭精神暴力受害人的适当倾斜.但法律对家庭精神暴力的介入存在一定界限,既受到社会性道德的约束,又要考虑该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  相似文献   
2.
文章以陕西省为例,在深入分析“九五”以来关中、陕北、陕南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区域差距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从效率机制和公平机制两方面阐述了主体功能区建设对陕西区域协调发展产生的影响,从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角度,提出了促进陕西省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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