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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为曾被称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但意思表示除了健全的意思表示外,还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它直接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对此有比较系统的规定,但是我国在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构建方面无论是理论还是立法都比较散乱,缺失。所以在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的时候,再论中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构建以及立法思量就愈加重要。  相似文献   
2.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平衡意思自治、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国外民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用错误这一概念,而是以重大误解取而代之,且规定粗陋。本文从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以历史发展路径、法理基础、结构效力差异、立法完善构想等四个部分论意思表示错误,以求为我国意思表示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3.
协议控制被广泛应用于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的过程中,由于其涉嫌规避中国外资准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目前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的主张越演越烈。最近,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规定》明确将其列入监管的范围;而香港交易所最近也修改了关于采取协议控制的公司上市审核要求。但中国监管者尚未有明确的针对协议控制的监管制度。本文着重从协议控制的本质和操作,以及内地《并购安全审查规定》与香港《上市决策2011》的比较中找到协议控制监管的未来方向,即应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超越于其合同的形式,并扩大"并购"的外延,从控制权的本质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4.
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历史性转变,是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公司法的可诉性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之所在。现有公司法无论是在实体法层面还是在程序设计层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可诉性劣态。这种状况的改善有必要从宏观视域和微观途径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宏观视域主要立足于对公司可诉性应然价值的重塑和辨析,从而为完善公司可诉性的路径设计指明前进的方向;微观途径则倾向于对公司可诉性实然价值的把握,其基本做法是对公司可诉性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其最终目标是确立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三位一体的公司法可诉性逻辑架构并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5.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构成及发展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交通电视监控系统是现代公安交通管理指挥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获得各类交通信息最客观、最真实和最有效的途径。本文从技术和工程实践的角度出发 ,结合国内外在交通电视监控系统中所运用的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新知识 ,对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构成以及交通电视监控系统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阐述和探讨。二、系统构成道路交通电视监控系统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它们分别是 :前端摄像系统、传输系统、终端机房、图像显示系统、图像记录系统。 (系统结构见文后附图。)(一 )前端摄像系统路口前端摄像机是电视监控系统的“眼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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