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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律在国家中具有至高地位,人人应当遵守法律,一切组织必须依法活动。在一个国家内如果有组织或个人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则这个国家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法治的思想同国家和法律一样源远流长,但直至人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法治国家。法治并非法制,法制只是法治的必要条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现代社会的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的形式表  相似文献   
2.
正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后出现的政治共同体。从此,人人生活在国家中,虽能流动于国家间却不能游离于国家外,由生入其中只能因死出其外。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名义施加给个人和社会的暴力。在有着阶级对立和阶层区分的国家里,国家权力的实质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权。国家权力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配置给相应的国家机构。社会发展历史表明,不管哪种国家权力,它在维护人们利益的同时都带来了不少弊端甚至恶行。因此,自古至今人们对国家权力或统治保持警惕且不断质疑它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李寿初 《法学杂志》2004,25(4):23-25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包含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在形式上法治要求法律在一国内具有至高地位,大家对此并无争议。如何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治的实质也是人们对法治的争议根源。本文分析了西方“以权利为本”和“以权力为本”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指出“以权利为本”的法治及其实践是西方的主流,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它也深刻地影响着世界民主法治秩序的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上同样要求法律的至高地位,在实质上是“以权利为本”,因此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借鉴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4.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政治学的首要问题,是指国家权力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的理由。众所周知,国家权力有三种形态。一是观念上的权力,即各种各样的权力观念。人的观念,对本人来说是主观的,但在别人看来却是客观的,因为不管别人承认与否,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形式上的权力,即形式渊源。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制度之中,其来源、种类、分配、程序、功能取决于有关制度的规定,在现代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三是现实中的权力,即实在力量。社会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制和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主要体现在观念、形式和现实这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在社会中具有崇高地位和庄严力量,守法者能得到法律保护,违法者也能受到法律制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了社会大众自觉或不自觉的普遍选择。法律权威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产生的,并且受制于诸多客观或主观因素。众所周知,法律内容实质正义是法律权威的源泉和基础。但是,法治实践表明,法律内容无论实质正义与否,保持法律内容的稳定和法律实施的统一则是确立法律权威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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