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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引起环境犯罪是客观的必然,我国应将严格责任制度引入环境犯罪中。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不问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仍然构成犯罪的刑法制度。将严格责任制度引入环境犯罪是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之必要,有利于弥补过错责任之不足,有效地防止和制裁环境犯罪,体现刑法的功利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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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限定性,以行为人的特定人格为其存在根据,对犯罪倾向性人格的否定性评价因素和具有反复继续性和可变性等五个特征。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较大区别,互为不同概念。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准确把握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以及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犯罪论与刑罚论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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