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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实体经济所具有的稳定、持续的特点契合了转型期经济发展模式、动力稳中求变的需要。而从当前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实体经济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其在经济转型期功能的高效发挥。基于此,有必要立足于经济转型期的要求来对实体经济的功能及其发展路径进行针对性探讨,以促进实体经济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功能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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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察权性质和监察委的工作特性决定其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程序。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构建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力监督无禁区、防止监督者"灯下黑"与权力运行程序法定化。应完善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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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启动宪法修改,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传统,在促进我国宪法与法治发展及社会和经济进步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反映了执政党的理论创新、路线方针的变化及新的经济政策。修宪建议的产生程序越来越规范,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修宪建议的提出方式也渐趋固定。但目前提出修宪建议仅限于执政党,其提出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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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总体上比较弱化,其制度因素主要是货币政策权力的配置结构导向间接监督,监督机制的必要立法规范阙如。后金融危机时代,发达国家国会运用新的政策机制对本国货币政策加强监督,以加速经济复苏。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的改革应符合法治中国建设总体要求,体现全方位监督理念,以加强监督为重心完善具体监督制度。经济金融秩序正常时期,进行过程监督,为实现货币政策效用与目标提供法治保障;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宜进行审慎监督,待事态结束后开展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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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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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地域歧视案中的被告行为属于行政指导.没有对原告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其行为不构成歧视.法院以民事侵权为由受理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该案的启示是应尽快修改相应的法律.将行政指导纳入法律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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