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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全面审查原则的存在,部分被害人享有了通过民事上诉引发刑事二审之权利,这种上诉权引发了若干法律适用之尴尬。赋予被害人独立的、直接的上诉权是解决此问题之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2.
妨害举证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并造成诉讼迟延.我国现行对策对这一情况,收效不大.对于妨害举证行为,立法应当设置一个多层次的制裁体系加以规制,其中包括举证责任倒置,采取一般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或几种方法并用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缺席判决中的败诉方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此种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须以当事人可在二审程序中进行主张并举证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上诉审中大都实行宽松的证据失权制度,从而保证了缺席者的听审请求权及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为防止缺席者的上诉权徒有其名,我国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予以反思和改进.  相似文献   
4.
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之裁判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通例,确立该制度。与此同时,应当将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中的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相互排斥",在民诉法中正面确立法官释明制度,对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费用类比适用诉之追加的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5.
迄今为止,对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学界少有论及。本文就审限豁免、审限之规制模式及上诉期间、答辩期间等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涉外民事诉讼的审限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且阶段控制式规制模式优于整体控制式规制模式;同时,我国现行立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间、答辩期间的特别规定纯属多余,实无存在之必要。  相似文献   
6.
原告于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追加不仅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更关系到审级利益之维护.故立法关于二审中诉之追加应有特别要件之设定以求原、被告利益之衡平.本文在剖析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失范的基础上阐释了二审程序中原告追加新诉应具备之特别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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