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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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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占有之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令状程序,后为英国法所继承,并发展为英美财产法上的占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则通过法典化继受罗马法,以请求权为基础确立对占有的保护。在对民事实体法进行改造的同时,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对占有的保护制度,将占有之诉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终对其设置单独的案件审理程序;同时,立法上明确规定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2.
尽管立法已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制度,但是学界对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质疑从未停息。时至今日,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然“落地”八年之久,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检验,其制度构建和实际应用都反映出了许多无法回避的法律漏洞,制度运行偏离立法初衷,功能定位的嬗变导致立法目的的落空。在应急立法背景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不仅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而且已然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能陷入“鸡肋”的困境。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嬗变的问题研究,深度剖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偏离立法初衷的原因,以期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后来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当前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成为一种累赘、债务人异议之诉缺失、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程序掺杂。要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废除前置程序、使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相分离、同时设立案外人撤销之诉以及给予执行异议之诉必要的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4.
为了更全面地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引进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而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相互补充、共存并行的格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虽然在功能作用上有着共同或相近之处,但也明显具有各自的属性色彩与程序特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存在交叉重叠,可以通过明确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划定两者可能发生竞合的领域,进而探索两者竞合时的协调方式。  相似文献   

5.
诉之利益处于实体与程序的交错地带,是指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判断做出判决的必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实效性。[1]确认之诉具有特殊地位,其诉之利益需要单独进行考察。在我国目前二元诉讼构造的框架下,诉之利益的定位存在错误,忽视确认之诉的特殊地位。本文以诉讼构造为角度出发,重点考察确认诉讼中的诉之利益,能够使其获得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在案件受审产生判决结果之后,对案外人合法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进行合法维护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觉悟程度也提高了,对法律的掌握也慢慢成熟起来。然而也正是因为如此,出现了一些利用法律来实现自己不合法利益的不法人员,这样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会产生很大的威胁。针对目前这种现象,我国一开始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管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因为实施时间不长,在实践过程中运用的并不成熟,且没有一致的标准,故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开展并不理想。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以来暴露出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现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规范。通过分析我国再审制度的现状,借鉴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确认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对我国再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从而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程序法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效率和社会认可。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确认之诉包括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有效之诉。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了确认无效之诉,并未规定确认有效之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有效之诉时有发生,法院对于此类诉讼是否可以受理,一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现行条件下,通过最高院批复的形式承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的合法性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判决而生的物权变动,然而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竞为何种判决、何种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关于诉的分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着手,对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为何种判决做一个分析,从而为该条的正确适用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2.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以及民事诉讼的新发展而设置的对第三人程序权的保障措施。作为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救济的一种新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适用中应与已有的事前保障程序及事后保障程序实现良好的衔接,在程序上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其权益免受当事人之侵害。  相似文献   

13.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31):26-27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0个月后,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使新人法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再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4.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受相关立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衔接缺乏具体规定、法院裁判理念及管辖存在争议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具有证明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不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必然终止。在加强与破产案件审判协调的基础上,应根据破产程序所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等因素,对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亮点。由于其条文过于简洁,加之所处位置尴尬,该制度也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201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判决效果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未明确其适格原告范围。考察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混乱、范围不清、制度不明等问题。建议细化适格原告的范围,合理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对尚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畴的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作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6.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31):23-25
你和他打官司。损害了我的权益,该怎么办?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途径,大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兴的诉讼制度,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被引入。,然而,新修订的民诉法施行10个月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依然难以落地。面对居心叵测的官司,无辜的案外“第三人”或者被拒之法院大门之外。或者立案后审而难判。党和国家有关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从本期披露的民营企业亚星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遭遇的报道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其在面对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时的无助和无力,更感受到最高法院出台“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再审制度设计基于“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 ,再审制度有着许多内在的缺陷 ,再审制度的改革应保留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废除地方法院依职权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再审 ,并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再审制度设计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制度有着许多内在的缺陷,再审制度的改革应保留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废除地方法院依职权再审,限制检察院抗诉再审,并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9.
再审问题成为困扰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棘手问题,改革再审程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如何改革再审程序却争议很大,存在诸多思路,意见不统一。综合分析当前诸多改革思路,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缺陷,难以去除再审程序的根本弊端。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是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物权法》是占有保护的实体法依据,可是要想真正的使占有获得保护,除了实体法规定以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规定作保障,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必须有程序上的占有之诉的制度相对应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必须构建我国的占有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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