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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克春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5):13-16
当前公安工作中治安行政案件的受理存在着受理模式过于标准化、理想化和嫌疑人员强制审查措施等方面的缺陷。我们应该对案件受理模式和人员强制审查措施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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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缴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违法所得为对象,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为目的,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实施的司法强制性措施。刑事追缴兼具程序和实体意义,其本质是一个对违法所得进行收集、控制并分类进行处置的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就追缴作系统性规定,有关刑事追缴的主体、范围、手段等问题都需要予以明确,并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刑事追缴职责及实现刑事追缴手段措施,适度扩大刑事追缴对象范围,健全善意取得不追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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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接处警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尚未全方位对接,普通的"公调对接"模式并不能有效分流和化解非警务纠纷,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适时调整对接点,并参照公安机关接处警模式实行全天候随警调处,才能实现"无缝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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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工作中治安行政案件的受理存在着受理模式过于标准化、理想化和嫌疑人员强制审查措施等方面的缺陷。我们应该对案件受理模式和人员强制审查措施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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