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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禧华 《公民导刊》2011,(10):24-24
笔者认为,邀请村(居)议事代表参与人大代表活动是创新,是可行的,理由有以下四点: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村(居)议事代表参加人大代表活动,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此溉去就“不违法”。  相似文献   
2.
制定和出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是人大工作的创新举措,具有积极意义。虽然代表法规定了建议权是代表的法定权利,限期答复办理是有关机关的法定责任意识,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办理答复时限等,但承办单位如何办理,人大机构如何督办,代表不满意怎么办?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制定和出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既是  相似文献   
3.
有人认为,县人大常委会具有考评乡镇人大的主体资格,理由是上级人大对乡镇人大有监督和指导权;而有人对此却持反对态度,认为上下级人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谁具有考评乡镇人大的主体资格呢?请看本期争鸣。  相似文献   
4.
县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不妥,但可以决定其选举结果无效。首先,此举于法无据。虽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乡人大奖励建议办理单位于法无据,但可以考核建议办理单位。组织法、代表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可见,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乡镇人大考核奖励建议办理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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