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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畅  武建新 《求索》2013,(12):9-12
在市场非均衡模型基础上.考察了经济基本面、预期和市场非均衡等因素对住房价格的影响。对中国35个大中城市2000-2011年数据的实证结果表明.预期和市场非均衡冲击对我国住房价格波动的影响要大于经济基本面,这说明我国城市房价存在一定的泡沫;在东部地区,预期时住房价格波动的影响要大于其他因素,即东部地区住房价格泡沫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2.
[案情]2011年1月1日,河南省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公司)与程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程某某自行组织合伙经营团队,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2011年2月15日。程某某组织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承包纪元公司的生产经营。2011年2月至7月,孙某某先后将销售到安阳市轻纺城、内衣城等地的棉纱款收回,以数年前自己在纪元公司(时任经理为程某某)工作期间曾经遭受工伤,该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其补偿款为由,截留占有棉纱款共计435699.9元,经程某某、刘某某、温某等人多次催要.拒不退还。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孙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速解]本文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孙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程某某、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孙某某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孙某某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棉纱款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其次,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孙某某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语)。  相似文献   
3.
路畅 《天津检察》2008,(3):40-41
当前,《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已经成为高发犯罪。与此同时,在审理的大量案件中,我们发现该类型犯罪嫌疑人在辩解中几乎将矛头指向同一个辩点“催收”,究竟是嫌疑人辩解上的巧合,还是“催收”制度确实存有疑点,确实是需要冷静下来思考一下。  相似文献   
4.
赵曼  路畅 《求索》2014,(4):66-70
在分析住房供给决定机制的同时,构建了住房供给者关于三种形式的价格预期模型。在此基础上,分别将三种形式的预期引入住房供给的决策模型,最后结合我国备大城市2000-2011年住房供绐的相关数据,检验了我国住房供绐者的预期性质。结果显示:住房市场供给者的预期形式倾向于不确定预期。  相似文献   
5.
路畅 《法制与社会》2010,(5):102-102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主要的调整形式就是他们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深深的影响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我们未曾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变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经济就与世界经济变得密切了起来,同时我国的发展也牵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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