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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是包括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内的法治规范。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不可能纯粹地建构于国家法律之上。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法的定义和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应成为判断的绝对依据和标准,而应当结合法作为一种调整和指引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本质特征进行理解。党内法规具有明显的政党属性,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具有程序性,党内法规在外在形式上具有特定性。广义的法治是规则之治,服从规则并非意味着只服从国家法律,还要遵循各种符合宪法规范与法治精神的其他法治规范。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优势互补,形成法治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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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22,(1):53-57
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的研究面临相关条文的理解问题.监察法解释分为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监察法的解释形式层面必须在本体上假设监察法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为前提.监察法解释的实质层面主要是在符合立法目的、平衡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解释;监察法的解释应当遵循"监察优先"原则,监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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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部分,但社会调查报告所具有的量刑证据意义和刑罚个别化的预期功效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调查方式主观性和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导致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助于过程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制作过程,发现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已经成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性缺陷,导致社会调查人员难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千人一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在主观经验和量化数据结合的基础上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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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4):17-21
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诸多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也未能发挥进一步细化的作用。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范围内,对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主体,以及社会调查人员的选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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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4):66-7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国际追赃的重要性愈发显现,但域外刑事司法协助仍存在困难,对国内司法裁判多有质疑。作为国际追赃的重要法律依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亟待完善。立足于证明责任的基本框架,在遵循法解释和诉讼法理的立场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宜采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针对检察机关的说服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分别设置"清楚和有说服力"、"表面上成立"的证明标准;主张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也应当适用"表明上成立"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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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康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35-38
刑事简易程序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是被告人对程序适用的自愿性,为此,简易程序中的一些诉讼权利对保障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十分关键。我国新刑诉法中虽然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但侧重点在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力度不够,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马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作为辩护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立法所承认.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来源于社会价值的选择和无罪推定及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与律师保密义务有了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但是新刑诉法也存在不足之处,表现为赋予特免权的内容过窄和免证特权的例外情况适用不清楚,需要考虑法律的实际运行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马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61-64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有着重大作用,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和证明标准等基本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虽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一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色彩,但是其性质不应当归入民事诉讼程序,而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应当简单适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自身特点,对具体的诉讼主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