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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物未作出明确的权利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仅仅表现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利益。虚拟物符合传统民法上“物”的特性,应当被定性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应该采用物权的保护模式保护虚拟物,并由此决定与之相适应的刑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2.
合同形式的根本目的是使当事人的合意固定下来。三次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了三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信息革命是合同形式发展的内在动因。  相似文献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之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宝贵的文化价值,同时还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程度的加剧,商业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亟待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知情同意原则的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都和利益分享机制密切相关.实现利益分享的具体方式包括合作开发、合资开发、发源地投资、知识产权共享、金钱补偿等七种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4.
齐爱民 《现代法学》2003,25(5):190-19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有两个议题:一是如何消除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文书中存在的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二是讨论审议《电子订约:一项公约草案的条文》。  相似文献   
5.
腾讯QQ是一种具有即时通讯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复制产品、电磁记录一样都属于计算机信息。盗窃腾讯QQ号码的实质是盗窃腾讯QQ软件复制品。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的客体,而作为无体物的软件复制品和电磁记录却不能构成物权法的客体,只能视为动产给予保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加紧制定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以规范计算机信息交易,填补相关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的计算机比对制度是现代信息社会中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加以利用的一种制度。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计算机比对技术的运用方面成效卓著。在我国,个人信息的计算机比对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尚属初创,其制度建设更是尚未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规范个人信息计算机比对的范围、建立各个国家机关联合比对机制,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及法律救济措施的完善是当务之急,制定个人信息比对保护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齐爱民  赵敏 《知识产权》2006,16(6):63-66
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铜梁火龙”的商标注册开辟了商标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商标权保护模式的申请人、注册商标、权利实施以及在先权利保护与歧视使用禁止等诸制度需在我国予以建构,我国将修改的商标法也应肯认该模式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数字文化商品是信息社会诞生的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美国法对数字文化商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俄罗斯则直接以所有权模式对它加以保护;欧盟则把数字文化商品交易作为服务对待。这三种保护模式均有失偏颇。应立足数字文化商品的自身属性,理性反思《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确立的信息权制度,以大陆法系的民法思维进行重构。信息权是一种既不同于知识产权和物权又不同于债权的崭新的财产权形态,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信息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大陆法系视野下的信息权制度的提出,不仅可以有效地为数字文化商品确权,而且可以为数字文化商品交易规则的构建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多部门、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把握好新形势下法学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和新任务新要求。  相似文献   
10.
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体系是指由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种类组成的科学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一元知识产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担保物权体系。相较于一元知识产权体系和知识产权+担保物权体系而言,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具有诸多比较优势。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由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构成,完全知识产权处于十分优越的中心地位,而定限知识产权则基于他人的完全知识产权而产生,没有完全知识产权就不能产生定限知识产权。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基于完全知识产权的弹力性而相互运动。定限知识产权的设定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两者相互作用,构成科学完整的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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